埃及委员会推出的权利和自由运动 “停止强迫失踪”,为了与解决方案相吻合 30 月/ 8月,国际日由联合国为受害者建立 “强迫失踪”.
这涉及的谁没有他们的拘留地点,尽管证人逮捕的存在证明几个人的情况下,消息公布后,根据自己的亲人的话,然后他们的存在被拘留的地方之一的必要性,这是伊斯兰教Attiyto,工程学生艾因夏姆斯最有名的学生.
这项研究由人权高专办,日发行,该宪法 2014 是谁给了例外侵犯个人自由,指着文章 54 埃及宪法 “这创造了一种强迫失踪Almenaih保护明确规定,以个人自由权利的,但文章本身创造了两个例外权,2例公然的要求,在现行犯,但第二个情况下,司法秩序,保持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据Mufazavih发出的研究.
该研究还指出文章 55 该宪法,并指出这 “Almenaih创造了某种保护免遭强迫失踪明确规定的拘留权的认可的拘留地点,迫使他们要限制在指定区域”.
对他而言,人权律师哈利姆哈尼什说,在一份声明中向本报 “黎明” 埃及,没有什么在埃及法律所谓的文本 “强迫失踪” 但是,所谓的 “拘留非法”,但他强调,这个词 “拘留非法” 不准确的,因为在该人的羁留地点的情况下是已知的,而 “强迫失踪” Aestdl意味着,对于地方和人,他不知道自己的命运.
他强调,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执法人员无法逮捕一个人未经起诉的许可的权力,并在通信效果旷工人的情况下,检察官在当时展开调查通过事件 24 小时,但是,这并不发生”.
该安全人士说,内政部,告诉 “黎明”,那里面有合法手续,随后在事件有人被逮捕,并指出,如果有人缺席,他的家人都有权去警察局附属机构,人员的编辑说明缺席分钟后 24 他失踪的时间.
对于人被安全部队逮捕,根据自己的亲人谁没有他们的拘留场所证明的话和那些,安全消息来源证实,这种情况不叫 “强迫失踪” 由于人的人承认,安全的点被抓获,而这种情况发生在一个人的情况下参与的情况下,还是有一些设置它,并把它,在这种情况下,被逮捕的人的人的权利作出正式投诉到主管部门,如内务部或公诉应通知责任方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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